虎尾簡易庭107年度虎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虎簡字第11號
原   告  陳氏懷
被   告  余春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630,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經
本院命原告於收受補費通知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通知已
於民國107年1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
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洪儀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書記官郭美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