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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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上訴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352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姿蘭 選任辯護人 陳松甫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
4年度訴緝字第94號,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5年7月2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范惠瑩法官黃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書記官陳昱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