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9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莊曜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蕙文 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上訴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3535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41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書記官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