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司調字第679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曾妤馨 即 曾芝瑾 間給付電信費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如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就給付電信費事件對相對人曾妤馨即曾芝瑾聲請調解,惟查相對人於民國112年2月7日經註記遷出國外,有本院依職權查閱之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是相對人之現住居所不明,無從為調解通知,按諸前開規定,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調解,可認為不能調解,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