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8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8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81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蕭世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玖仟壹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蕭世宗於93年05月07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319,169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書記官樂嘉威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481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蕭世宗│自起息日95年│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20│││191106││10月11日起│月31日止││││元│├──────┼──────┼───────┤││││及自民國104│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年9月01日起│││├──┼───┼─────┼──────┼──────┼───────┤│002│新臺幣│蕭世宗│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44532││5月13日起│││││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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