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亡字第6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非訟代理人 吳泰焜 上列當事人請求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聲請,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請求死亡宣告事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上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1,000元,惟本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茲依前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國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書記官劉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