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68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6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685號聲請人豪士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元逸 代理人 吳志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證券之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3年度司催字第2426號公示催告在
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4年4月8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君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書記官林霈恩┌─────────────────────────────────────────┐│附表:104年度除字第68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豪士多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3年10月10日│38,231元│AA0000000│││邱元逸│南京東路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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