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交字第1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交字第13號原告 吳守蒝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有應補正事如下: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
二、起訴狀被告欄應載明機關即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代表人姓名「 陳玉好 」。
上揭事項,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恒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書記官王誠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