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2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聲字第2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474號聲請人甲○○
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徐國楨 律師上列被告因95年度上訴字第3479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上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然進行審判,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患有憂鬱精神疾病,長期羈押後,病情更為嚴重,為免健康日益惡化,請准予交保云云。
三、茲查被告於95年9月13日入所後,因精神疾患定期由本所特約精神科醫生診療並開立藥物治療中等情,有臺灣臺北看守所95年12月29日北所衛字第0950017544號函及所附病歷影本在卷可稽,足見被告所罹疾病並無非保外醫治不能痊癒之情事,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郭豫珍法官莊謙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旻弘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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