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1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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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813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雲川精密複材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戊○○被告乙○○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佰柒拾貳萬貳仟肆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佰貳拾肆萬伍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綜合授信約定書第13條約定可憑,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伊原名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於民國95年11月13日起與建華商業銀行合併,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雲川精密複材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雲川公司)於93年7月26日邀同被告戊○○、乙○○、丁○○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立綜合授信約定書,被告雲川公司嗣後陸續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1000萬元、900萬元,約定有利息、違約金,並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詎被告於如附表所示之日起,即未依約繳交本息,依綜合授信約定書第6條第1項第1款約定,其債務如有一期未給付者,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應償還所欠本金3,722,467元及依約應計之利息、違約金。而被告戊○○、乙○○、丁○○為其連帶保證人,即應就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等連帶清償,並聲明:如
主文所示。並提出綜合授信約定書、借款撥貸書、放款繳息狀況查詢單等件(以上皆影本)為證。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3項分別有明定。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雲川公司向伊借款後未依約繳款,而使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尚未清償,被告戊○○、乙○○、丁○○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等事實,已據其提出如上開所載之證物為憑,核屬相符,又被告4人均非經公示送達已收受開庭通知及起訴狀繕本,渠等未於言詞辯論到場陳述意見或提出書狀爭執,依上開規定視同自認,則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二)復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而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民法第478條前段、第7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再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戊○○、乙○○、丁○○為被告雲川公司向原告借貸債務負連帶保證責任,而系爭借款既未依約清償,經全部視為到期,尚積欠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揆諸上開規定,被告4人自應就此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參、假執行: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肆、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書記官趙郁涵附表:
┌──┬──────┬─────────┬───┬───────────────────┐│編號│債權本金│利息起迄日│年利率│違約金計息期間及利率│││││├─────────┬─────────┤│││││逾期6個月以內按原│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利率10%計算│按原利率20%計算│├──┼──────┼─────────┼───┼─────────┴─────────┤│1│1,344,664│95年11月24日起至清│5%│95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償日止│││├──┼──────┼─────────┼───┼───────────────────┤│2│2,377,803│95年11月6日起至清│5%│95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償日止│││├──┼──────┴─────────┴───┴───────────────────┤│總計│3,722,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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