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53號抗告人 莊榮兆
陳敏秀 莊靜枝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本院100年度聲字第153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
法官曾謀貴法官楊熾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