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醫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醫字第21號原告 高寶樹 訴訟代理人 林鴻文 律師被告 尹書田 醫療財團法人書田泌尿科眼科診所法定代理人 蔡培斌 被告 陳家駒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 律師複代理人 陳立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9年度續偵字第899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之偵查結果,攸關被告陳家駒於執行職務時是否具有過失之認定為由,於99年10月20日裁定命在該偵查案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偵查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9年度續偵字第899號不起訴處分書、100年度上聲議字第5011號處分書在卷可稽,是本件停止訴訟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撤銷原停止訴訟之裁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書記官李彥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