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聲字第10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不當指揮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92號聲明異議人 高天生 即 高吳梅菊 配.代理人 莊榮兆
武忠森 律師 洪條根 律師受刑人高吳梅菊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受刑人違反選舉罷免法案件,對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九十九年度執字第一九七五號),聲明異議,本院於中華民國一0一年一月二日所為裁定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代理人漏記載武忠森律師、洪條根律師,應更正如當事人欄所示之正確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張桂美法官陳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信邦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