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37號原告 杜銘通 列原告與 范氏江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9萬6,800元,其中本金20萬元,其餘利息部分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二、被告范氏江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欠款共計29萬6,800元(為借款本金20萬元、積欠利息7萬6,800元),則究係請求29萬6,800元抑或27萬6,800元(本金20萬+利息7萬6,800元=27萬6,800元)?如聲明有誤應具狀更正聲明。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書記官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