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緝字第3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訴緝字第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訴緝字第3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上登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8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傷害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於民國110年3月17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西側門飲酒咆哮,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警員獲報到場處理,發現甲○○前於110年3月10日曾有酒醉失控持物品砸向本院西側門之行為(因未達損壞程度,經本院110年度易字第479號判決無罪確定),此次警員見甲○○持續飲酒咆哮且經勸導仍不願離開,為免前次行為發生之危險,遂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對甲○○為管束,並將其帶回六家派出所。嗣於同日下午5時25分許,在六家派出所偵詢室內,甲○○竟基於侮辱公務員、妨害公務及傷害之犯意,先對六家派出所警員乙○○辱罵「你老二不會勃起」,再接續以腳踹乙○○下腹部,以此強暴方式妨害公務,致乙○○受有下腹部鈍挫傷之傷害,乙○○出言制止並告知依現行犯逮捕時,甲○○又接續辱罵「你娘老機掰」、「你媽的王八蛋」、「你神經病媽的」等語,足以貶損乙○○於社會上之評價(公然侮辱部分未據告訴)。
二、案經乙○○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以下所引用具傳聞證據性質之供述證據,被告甲○○對於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均未予爭執(見本院訴字卷第146頁至第148頁),且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及證據取得過程等節,並無非出於任意性、不正取供或其他違法不當情事,且客觀上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上開證據依法進行調查、辯論,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又本院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且核屬書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踐行書證之調查程序,亦堪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固坦承於犯罪事實欄所載時間,在六家派出所偵詢室內辱罵告訴人乙○○,並以腳踹告訴人下腹部,致告訴人受有下腹部鈍挫傷之傷害等情,惟矢口否認有妨害公務、侮辱公務員、傷害犯行,辯稱:我因為工作繁重,喝酒調適心情,本來是在頭前溪河堤或是公園,後來被驅趕,才改至法院側門喝酒,雖然偶爾會大叫,但因為是公共空間,應不致影響他人;案發當日才喝了一兩口米酒,警察就到場,不給我時間思考要表達的內容,就強制將我上銬帶回派出所,我沒有違反刑事法律,可以請法警來勸阻,卻強迫我回派出所,警察故意針對我,等於把我綁架,我就是抗議行為,沒有對任何人做傷害,我們那時候就是不合起爭執而已,每次就是告我妨害公務,我沒有一點生存空間云云。經查:
㈠、被告於110年3月17日下午遭告訴人、警員 劉上毅 帶回六家派出所後,於當日下午5時25分許,在偵詢室內辱罵執行職務中之告訴人稱:「你老二不會勃起」、「你娘老機掰」、「你娘王八蛋」、「你神經病媽的」等語,並以腳踹告訴人下腹部,致告訴人受有下腹部鈍挫傷之傷害等情,與告訴人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指述相符,並有告訴人於110年3月18日出具之職務報告2份、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刑案呈報單1紙、警員密錄器影像截圖12張、六家派出所監視錄影畫面截圖18張、六家派出所內警員密錄器譯文1份、東元醫療社團法人東元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六家派出所勤務分配表1紙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9頁、第10頁至第11頁、第26頁至第31頁、第31頁至第40頁、第47頁),且經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調查程序中供承在卷(見偵查卷第16頁至第17頁、第23頁至第25頁、第55頁、本院112年度他字第153號卷第60頁至第61頁),上開事實均堪認屬實。
㈡、被告雖辯稱警員強制上銬將其帶回派出所之行為違法,其上開行為是抗議警員行為云云,即以告訴人當時非依法執行職務為其答辯。惟按警察同時被賦予犯罪偵查之司法警察職務與危害防止之行政警察任務,具有雙重身分,其行使職權時,經常伴隨著對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自由權益之介入、干預或限制,因此,其職權行使要件、程序及對違法執行職權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並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並兼顧警察自身安全之維護。又基於法治國原則,國家不僅必須保護人民之自由,而且必須促使公務員嚴格遵守法律,是以,公務員依法令之行為固得阻卻違法,惟所謂依法令之行為,係指屬於現行法令所規定之應為或容許之行為,非謂有法可據,便不違法。基此,警察行使職權而剝奪人民人身自由者,是否屬依法令之行為,應視所執行職務之性質而定,如係執行司法警察之犯罪偵查職務,須符合刑事訴訟法有關逮捕、拘提之要件,始告合法;惟若執行危害防止之行政警察任務,其管束人身自由是否合法,則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觀察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57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一、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第20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經查,告訴人及同行之共4名警員於本院西側門對被告實施管束之情形,經警員密錄器全程攝影,本院於準備程序中當庭勘驗影像如附件所示,此有勘驗筆錄在卷足憑(見本院訴字卷第97頁至第113頁)。影像中可見被告手持玻璃瓶米酒飲用,且有頭頸部潮紅、精神略為恍惚、舉止稍嫌遲鈍情形,被告與警員之對話亦有諸多不合邏輯之處,顯然被告當時已呈酒醉狀態;依告訴人出具之職務報告所載(見偵查卷第10頁),被告前於110年3月10日曾有酒醉失控持物品砸向本院西側門之行為,且於110年3月17日警員到場對其勸導時,被告亦不否認上情,此有警員密錄器影像譯文可資佐證(見偵查卷第22頁),被告並於本院準備程序提示前案卷證時供稱:我不用看,之前毀損案件我會負責等語(見本院訴字卷第147頁至第148頁),均足證告訴人上開職務報告之內容屬實。是以,被告於酒醉後確實可能產生攻擊行為;而被告於本案之110年3月17日下午5時7分許至同日下午5時10分許,經警員勸導收拾物品返家時,除持續飲用手持之米酒外,同時將打火機、帽子用力甩到地上,隨後提高音量拒絕配合警員,堪認其已有發怒、毀損物品,行為失去控制之傾向。被告上開行為雖尚未傷害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惟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中警察發動管束之要件包含「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即針對未來可能發生之危險亦得施以管束預先防範,而考量被告於案發前一週已有酒醉後毀損物品之紀錄,又當場表現出發怒、行為失控之傾向,並參酌警察防止危害具有不可延遲性,須於當下立即決斷,應有相當裁量之空間,本院認告訴人等警員於本案對被告施以管束,應與警察職權行使法所定之要件相符。況依附件中執行保護管束之情節,警員係先要求被告自行配合搭乘警車前往派出所,而未直接施以強制力,然經被告明示拒絕,尚對警員陳稱「你莫名其妙」、「你要我生命就對了」、「我為什麼要配合你」等語,而抗拒管束措施,警員始對其施以警銬,故警員對被告施以管束之執行過程,亦與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及比例原則相符,被告辯稱其未犯刑事法律、警員行為違法云云,均無可採。
㈢、依上所述,告訴人於案發時地係依法管束被告,此並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執行管束通知書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18頁),故被告經帶至六家派出所偵詢室時,告訴人仍在依法執行職務,被告於此情形下辱罵告訴人,並以腳踹告訴人下腹部致告訴人受有前揭傷害,已堪認定。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140條於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14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140條第1項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原刑法第140條第2項刪除)。經比較修法前、後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140條將法定刑中之有期徒刑及罰金刑部分之上限提高,自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被告本件犯行應仍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規定處罰。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修正前同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㈢、依六家派出所內警員密錄器譯文所載,自被告進入偵詢室後,即對告訴人辱罵:「你老二不會勃起」,隨後以腳踹乙○○下腹部,經告訴人制止並告知依現行犯逮捕後,又辱罵「你娘老機掰」、「你媽的王八蛋」、「你神經病媽的」等語(見偵查卷第24頁至第25頁),堪認被告係本於同一妨害公務執行之目的,於警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辱罵警員及以腳踹警員之方式妨害公務,且行為間並具有局部同一性,應論以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傷害罪處斷。
公訴意旨原認上開侮辱公務員罪應與傷害罪分論併罰,惟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具狀更正(見本院訴緝字卷第51頁至第52頁),附此敘明。
㈣、被告前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106年度竹北簡字第2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而於107年3月5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見本院訴緝字卷第112頁至第113頁),足認被告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之罪,為刑法第47條第1項所定之累犯,且被告前案與本案所犯均為妨害公務罪,又其前已有其他妨害公務之前科,一犯再犯,足見其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而本案適用累犯規定予以加重其刑,亦無其所受刑罰超過所應負擔罪責而致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情事,故認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始符罪刑相當。
㈤、爰審酌被告對於警員執行職務之合法性有所爭議,未循合法管道尋求救濟,竟對警員辱罵及施以肢體暴力,況警員當時所為公務確屬合法,執行過程亦無不當之處,被告仍為上開行為,實屬不該,再考量被告辱罵之內容,以腳踹方式傷害之犯罪手段,暨告訴人下腹部鈍挫傷之傷勢,並參諸被告前有多次妨害公務前科,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綁鐵、清潔工作,平均月收入新臺幣2萬多元,須負擔1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宜臻提起公訴,檢察官高上茹、劉晏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楊麗文法官李宇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書記官鍾佩芳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刑法第140條第1項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密錄器時間畫面內容2021/03/1717:01:25至2021/03/1717:02:53(配戴密錄器男警與1名戴眼鏡、口罩、短髮、穿警察制服之男警〈下稱A警〉一起沿馬路邊往本院西側門方向走上人行道趨近被告)A警:(慢慢走近被告)戴先生嗎?(被告穿灰綠色長袖上衣、深藍色長褲、白色拖鞋、戴米色帽子,右手拿1只黃盒香菸站在本院西側門前延伸斜坡下方與人行道交界處,面向警員,另可見本院西側門前之水泥階梯下方停放1台腳踏車)被告:不對喔?A警:你是戴先生嗎?被告:你們這樣子我都不能運動了。A警:你喝酒了是不是?被告:你變阿公啊。A警:我變阿公?被告:你怎麼從這邊經過?A警:啊巡邏啊,巡邏剛好過來看你啊。(A警與被告面對面,此時可見被告臉部及頸部都呈潮紅狀態,精神略微恍惚,舉止稍嫌遲鈍)被告:(右手拿黃盒香菸遞向A警)A警:你幹嘛?你幹嘛?你買菸喔?被告:買1包菸回來啊。A警:去哪裡買的?被告:你要不要抽?(右手持黃盒香菸遞向A警)A警:沒有,我沒有在抽菸的啊。被告:你有沒有工作可以做啊?(左手由左褲袋拿出1只紅盒檳榔,並用右手將黃盒香菸遞給A警)你有沒有工作可以做啊?A警:我沒有工作可以,你不要給我啦,(右手將黃盒香菸遞向被告)來這個還你。被告:不要,我沒有工作可以做。A警:(彎腰將黃盒香菸放在地上)這在你身上,我放這邊,這你的我不要跟你拿。被告:啊?(彎腰將黃盒香菸撿起)A警:戴先生這邊是法院啊,你有要來這邊洽公嗎?被告:(轉身面向本院西側門後又回頭)都在這邊喝米酒。(可見被告臉部及頸部都呈潮紅狀態)A警:但是沒有來這邊洽公,這邊是他們法院區域…被告:公共場所。A警:對啊,就沒辦法啊。被告:(左手指向A警,再面向密錄器鏡頭,可見被告臉部及頸部都呈潮紅狀態,眼神迷濛渙散)你去燙那個舌唇喔?A警:沒有燙舌唇啦,這邊沒辦法讓你在這邊喝酒,你要喝,要不要到便利商店還是哪邊,這邊沒辦法讓你在這邊喝。被告:(風切聲無法辨識話語)因為我從那邊(左手指向鏡頭外)被他們趕過來啊。A警:誰?哪邊趕過來?(風切聲無法辨識話語)誰?誰?(風切聲無法辨識話語)被告:(風切聲無法辨識話語)(將黃盒香菸拆開,並以右手指向鏡頭外)A警:(拿出智慧型手機操作,嗣轉身離開鏡頭)你沒有捶門吧?被告:(嘴叼1根香菸)啊?A警:你沒有捶門吧?被告:什麼?A警:你沒有捶門吧?被告:你不要照屁股又照那邊照什麼…(風切聲無法辨識話語)2021/03/1717:02:54至2021/03/1717:04:12A警:(由右方進入畫面並獨自走向本院西側門處察看)(風切聲無法辨識話語)沒有吧?你可以看一下他。配戴密錄器男警:好啊。被告:(嘴叼菸)要搞我喔,(面對走向本院西側門處之A警身後,左手將嘴邊香菸拿下,左手指A警)那不是你辦的啊?A警:沒錯啊。被告:(走向本院西側門前之A警,步履有些搖晃、遲鈍)啊你辦的,幹你娘我寫的耶,ㄟ先生,弟弟?A警:嗯,啊你後來還有喝酒嗎?(被告走到A警面前,此時可見本院西側門鐵捲門外的地上有2瓶米酒)被告:啊?A警:還有喝酒嗎?被告:我只有這個…(模糊無法辨識)啊。A警:我問你剛又喝酒是嗎?有喝啊。被告:(手指向地上酒瓶)(話語模糊無法辨識)( 嗣以 左手碰A警右手肘一下)A警:(左手指向本院西側門鐵捲門)你剛剛還有在,你剛剛還有在弄那個門嗎?被告:沒有啊。A警:有沒有?被告:關我屁事喔。A警:不是,後來還有嗎?今天沒有了吧?被告:(右手拿黃盒香菸比劃)那他家又不是我,你不要辦公,那我怎麼知道…A警:我沒有要辦你啦,啊如果你沒有其他事情你就要離開這邊啊。被告:(右手持打火機欲點燃嘴邊香菸)A警:因為你之前有過這個紀錄大家就會緊張啊,菸先不要抽啊(右手拿下被告嘴邊香菸),菸先不要抽,拿著拿著拿著(將香菸拿給被告)。被告:那有什麼事情要聊?A警:你要可以的話看你要不要離開這邊啦,很多人在這邊啦,我沒辦法陪你坐在這邊,我還有其他事要忙。被告:(轉身走向本院西側門前之腳踏車旁)那你就聊我怎麼知道要幹嘛。A警:(手指向馬路)你看要不要到其他地方啊。被告:沒地方啊,人家就把我趕來這裡啊。A警:誰趕你過來?被告:(風切聲無法辨識話語)A警:(風切聲無法辨識話語)2021/03/1717:04:13至2021/03/1717:04:25(1名頭戴白色半罩式安全帽及眼鏡、口覆口罩、著警察制服之男警〈下稱B警〉自左方進入畫面,站在A警左側面向被告)被告:(轉身面向本院西側門,嗣又回頭站在A警面前,並扳弄手中黃盒香菸及打火機)A警:(風切聲無法辨識話語)(左手拿著智慧型手機,右手向被告比劃)好不好,所以你沒辦法在這邊…被告:(右手自菸盒拿出1根香菸用嘴含著,旋即鬆口取下)(播放結束)密錄器時間畫面內容2021/03/1717:04:25至2021/03/1717:06:23(被告與A警、B警、配戴密錄器男警一起站在本院西側門前之水泥階梯下方,可見被告面色潮紅、眼神迷濛渙散)被告:(風切聲無法辨識話語)A警:(風切聲無法辨識話語)現在就是沒辦法在這邊…(風切聲無法辨識話語)被告:(風切聲無法辨識話語)白紙黑字,白紙…A警:白紙黑字我寫的啦。被告:你看那邊(面色潮紅傻笑、舉止略微遲鈍、左手指向畫面外似為新竹地檢署方向),你看漂亮的學姐。A警:我寫的啦,快點,你要離開嗎?還是我載你上車?(邊低頭操作智慧型手機)被告:(伸左手碰觸A警右手肘)我不是…A警:你要到我們派出所嗎?你還要再到我們派出所嗎?要的話…被告:(左手拿1根香菸用嘴含著,並試圖以打火機點燃)你這是什麼意思?A警:(伸右手試圖取下被告嘴裡香菸)菸沒辦法再讓你抽喔。被告:我可不可以抽菸?A警:現在沒辦法讓你抽菸,我現在跟你講話,我現在…被告:你要約束管束意思是嗎?A警:我現在在跟你講話。被告:好啊,你說。A警:對啊,就請你配合嘛。被告:(面色潮紅、傻笑、舉止略微遲鈍、左手指向畫面外似為新竹地檢署方向)那個是學姐的問題啊。A警:就請你配合啊。被告:(風切聲無法辨識話語)A警:(風切聲無法辨識話語)(右手比劃)被告:(轉身,旋又回頭面向A警,舉止略嫌遲鈍,右手持香菸,雙手比劃)我跟你講,你腦筋旋轉。A警:嗯。被告:你陰陽太極你會不會?A警:不會不會。被告:你是不是…(風切聲無法辨識話語)(左手向A警比劃)A警:你先回答我剛剛的問題。被告:不是,你三百六十…(做出旋轉扭腰動作)A警:你可以配合嗎?被告:啊?A警:你可以配合我嗎?被告:我回家就回家,可以啊(左手取下頭戴之米色帽子)。A警:好啊,就再麻煩你一下。被告:(提高音量)不是啊,學弟!(B警伸右手碰觸被告胸膛制止)被告:(面向B警)等一下,暫停一下,我講道理。A警:好啊,聽你講啊。被告:同學。(傻笑,轉身面向畫面外)B警:我跟你講,回去,我們喝一杯好不好?真的啦,中華路啦,那裡啦,我們跟你回去。被告:我家裡嗎?B警:對啊,去家裡喝比較爽啊,對不對?(轉身指向本院西側門前地上的米酒瓶)在這裡喝哪爽?被告:(左手拿著帽子比劃)你不要逞兇鬥狠嘛。B警:沒有啦。被告:(左手拿著帽子向A警比劃)我沒有要跟你逞兇鬥狠你知道嗎。B警:快點啦,好不好。被告:(提高音量,左手拿著帽子向A警比劃)我有沒有要跟你公事公辦啦,啊沒有必要啊,人生父母養,你也是有腳,懶叫(台語)耶。A警:那我跟你回去好不好?B警:(伸右手比劃)對啊我們跟你回去啦,我們跟你一起回中華路喝好不好?被告:(雙手比劃)不是你壓迫性喔。A警:不會啦。B警:(伸右手比劃)我們陪你好不好。A警:我們陪你去就好了。被告:喔為什麼聊天這麼沒有話可以聊。A警:陪你回去就好了啦。B警:喔回去再聊啦。…(風切聲無法辨識話語)被告:(面色潮紅、舉止遲鈍,左手指向A警)我在論述他的話語。B警:好啊。被告:檢察官論述你的話語。A警:論述啊。被告:論述完了嘛。A警:對啊。被告:(右手持香菸比劃)你陳述了嘛。A警:陳述了啊。(B警伸右手制止被告)被告:(雙手比劃)紀錄完了沒?你思想還清楚吧?A警:(取出智慧型手機操作)我再給你5分鐘喔。被告:又來了。A警:如果你不要的話我就載你回去喔,我載你回家喔,腳踏車放這邊。B警:啊你是要到派出所還是到你家去?A警:腳踏車就放這邊。2021/03/1717:06:24至2021/03/1717:07:25被告:(面向B警)那是什麼毛。B警:(風切聲無法辨識話語)…職權行使法,保護管束啊。被告:(風切聲無法辨識話語)為什麼,我為什麼要管束?B警:(風切聲無法辨識話語)(伸右手向被告比劃)你這樣…被告:(風切聲無法辨識話語)(向B警挺肚子)A警:(風切聲無法辨識話語)我在跟你講話,不然要到派出所了,不要答非所問,你剛有喝嗎?被告:(看左手手錶)現在幾點?A警:(風切聲無法辨識話語)(看左手手錶後向被告比劃)你要的話我現在送你回家,不然…(風切聲無法辨識話語)被告:啊你怎麼來?A警:(風切聲無法辨識話語)坐車來的…,你要的話我現在…被告:你為什麼只針對我?A警:你要的話我們開車,這邊是法院啦,你再繼續答非所問,5分鐘之後我就要…被告:(面色潮紅、提高音量)那我家裡你怎麼不管?A警:我不管你那麼多喔,5分鐘之後你不回答我的問題,我就送你回家,就這樣…(風切聲無法辨識話語)被告:那我不想聽你的啊。A警:(風切聲無法辨識話語)(伸右手向被告比劃)被告:為什麼可以銬我…A警:你要不要回家?被告:那我家跟這邊哪裡差在哪裡?A警:不然就要依法管束喔。B警:(伸右手放在被告左肩上)你現在好好跟你講,等一下就要…(風切聲無法辨識話語)被告:(提高音量)拜託,什麼硬不硬的,你4個欺負我1個啦。B警:我跟你交手過了喔,我跟你交手過了啦。被告:(提高音量)不行,…(向後倒退、蹲在停放一旁的腳踏車前方)(風切聲無法辨識話語)A警:5分鐘喔。B警:(走向被告蹲下位置,伸右手向被告比劃)你是忘記我那一次,你是忘記我那一次怎麼跟你…(風切聲無法辨識話語)被告:(左手撿起地上枯葉後站起面向B警)你自己看。B警:(伸右手向被告比劃)你在河堤那邊你忘記了嗎?被告:那個是他叫我來這邊的啊。B警:(伸右手向被告比劃)(風切聲無法辨識話語)(播放結束)密錄器時間畫面內容2021/03/1717:07:26至2021/03/1717:10:25(被告與A警、B警、配戴密錄器男警一起站在本院西側門前水泥階梯下方停放之腳踏車旁,可見被告面色潮紅、眼神迷濛渙散,右手拿1根香菸,左手拿1片枯葉)B警:(伸右手向被告比劃)警政署喔,很會嘛,很會打警政署投訴嘛吼,我跟你講,我們好好跟你講,等一下就來硬的,不要這麼不講理,喔。(A警低頭操作智慧型手機)被告:(轉身,左手將枯葉放在本院西側門外水泥圍牆上並倚靠著牆)(指著枯葉繼而面向B警)它又沒有長大我也沒有小朋友,你有4個兄弟我沒有兄弟呀,我也沒有生存能力呀,你一個月多少錢?(提高音量,並伸左手比劃)我沒有錢生存啦。(轉身走向本院西側門前,指著地上2瓶米酒旁1個白色保力龍盤子,提高音量)這一塊肉你要不要吃?B警:快點,喔,東西收一收。(鏡頭轉向,1名頭戴白色半罩式安全帽及眼鏡、口覆口罩、著警察制服之男警〈下稱C警〉自左方進入畫面,走向本院西側門前)被告:(提高音量)所有都我的你知道嗎?(背景似有警員聯繫同仁之對話音)(被告坐在本院西側門前水泥階梯上,右手持打火機點燃口含香菸,之後將打火機、手中米色帽子用力甩到地上)被告:我不跟你講話你也不要跟我講話,我安安靜靜坐著,自閉症而已。(旋即右手拿起1瓶米酒就口)A警:(右手持智慧型手機靠在右耳,走向被告伸左手阻止)那個戴先生,你先不要再,你先不要再喝了。被告:不關你的事情,(提高音量)我沒有對你怎麼樣喔。A警:先不要再喝酒,先不要再喝了,我們不會拿…被告:(提高音量)我約束什麼?A警:沒有,不會對你怎樣。B警:不要再喝了。A警:先不要再喝了,先不要再喝了,我們現在只是在聊天…被告:你不要約束我。A警:沒有人會拿你的東西好不好。B警:要不要配合?被告:(提高音量)你們拿我沒有生存能力耶。B警:(伸右手向被告比劃)要不要配合?A警:先不要再喝了。被告:要配合什麼?B警:(伸右手比劃)配合,離開,回家,不然你就到派出所。A警:要不要離開,不然我們就帶你回去了。B警:好不好?A警:好不好?這邊是法院,這邊不是你喝酒的地方,要喝不會在這邊喝啦。B警:喔,快點。(此時可見A警、B警、C警、另1名頭戴白色半罩式安全帽及眼鏡、口覆口罩、著警察制服之男警〈下稱D警〉,共4名警員站立面向坐在水泥階梯之被告面前)被告:(左手拿香菸比劃)你告訴我什麼生命力。B警:(台語)不要講這麼多啦。被告:(左手持香菸比劃)(台語)少年仔你教我啦。B警:(台語)快一點啦,我好好跟你講喔。被告:(台語)少年仔你教我,你帶槍你教我啦。B警:(台語)我好好跟你講喔,不然來硬的喔。被告:(台語)我也好好向你請教耶,我好好地請教,你給我說什麼,你教我一下。B警:(台語)要不要配合?A警:我剛給你5分鐘,現在剩2分鐘喔,2分鐘後你不走,我就帶你回去喔,你的東西都放在這裡我不會跟你拿,你就放在這裡喔,剩2分鐘,自己決定一下。被告:(面向A警)我問你呀。A警:(伸右手比劃)你不用問誰,你不用問誰,你怎麼生存…被告:(伸左手比劃)你年輕人,你教授教,你博士教你警學,警察的…A警:(伸右手比劃)我不管那些啦,我不管那些啦。B警:(伸右手比劃)要不要回去?快點喔。A警:現在就你還剩2分鐘喔。B警:(伸右手比劃)你還有機會,還有機會喔,你還有機會,喔。A警:2分鐘到,嗯,給我面子,看你要不要自己離開。B警:我們有給你面子,喔,快點。被告:我沒有要面子。A警:那你要自己離開嗎?B警:(伸右手比劃)你要不要離開?被告:(伸左手比劃)為什麼?我為什麼要給你面子?A警:(雙手比劃)要嘛離開,(看向左手手錶)來帶上這些喔,現在17點08分喔,我繼續講我的,你也講你的喔。被告:(提高音量)反正那沒有關係嘛,你擔心什麼啦。A警:反正你不聽就不聽啦,我也不管你啦,你剩2分鐘啊。被告:(伸左手比劃)你不要擔心就好。A警:(伸右手比劃)要就自己回去喔,不然的話我送你回去,就這樣,就這麼簡單。被告:(伸左手比劃)我跟你講門修好了喔。B警:好啦,門修好就…A警:門修好就修好了,現在不要留在這邊就對了。(右手持智慧型手機轉身接聽通話)(B警取出手銬不斷扳弄)被告:那你什麼面子問題?沒有壓力問題嘛,你有每個月5號收入,我沒有收入耶,(提高音量)重點你聽不懂喔。C警:好了,離開了啦,喔。(播放結束)密錄器時間畫面內容2021/03/1717:10:25至2021/03/1717:13:25(A警、B警、C警、D警及配戴密錄器男警一起站立於坐在本院西側門前水泥階梯之被告面前,A警背對鏡頭右手持智慧型手機通話,B警不斷扳弄手中手銬)被告:(話語模糊無法辨識)…就買不起了,神經病。C警:就修復好了,門修復好了就離開了嘛。被告:好了,不要鬧了好不好?B警:是你在鬧吧。C警:是你在鬧耶。被告:我沒有鬧你家喔。C警:好啦好啦,你看…被告:(伸左手比劃)我也沒有刑事案件,我也沒有毒品的問題,他們全部都知道我更沒有槍枝的問題,我什麼時候有記什麼強姦案件什麼問題,我自己都(模糊無法辨識)而已,我怎麼知道要幹嘛,人家把我綁,你像隔壁鄰居我住在那邊那不然給你…(模糊無法辨識)(A警結束手機通話,轉身面向被告)A警:剩2分鐘。B警:剩2分鐘。A警:剩2分鐘,(看左手手錶)剛剛,現在時間到了,5點10分了,你要跟我們走嗎?被告:(起身面向A警,雙手比劃)你不要包圍,你不要包圍我。A警:(伸右手比劃)你要幹什麼?你要跟我們走嗎?被告:你講道理嗎?A警:我沒有講道理,來,(右手前伸,欲拿取被告左手持香菸)菸熄掉。被告:(左手抽開閃躲)不是,你要不要講道理啦。A警:(伸右手比劃)現在,現在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我給你實施保護管束。被告:(提高音量)你莫名其妙咩。A警:我沒有莫名其妙,你在這個(模糊無法辨識),你之前有攻擊過這個法院的門,這個情況嘛,那我們現在不能留你在這邊,那我現在要你離開,你也不離開,但是我們剛剛看,你也喝一瓶酒了嘛,紅標米酒你也喝完了嘛,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有酒醉的狀況,你可能還會再攻擊這個門,對你實施保護管束,那現在麻煩你跟我們回一趟,(提高音量)如果你配合的話,我就不給你上銬,你不配合的話,我就給你上警銬,我給你上後銬,後銬加腳鐐,後銬加腳鐐,你現在配合我的話很快。被告:我需要多久時間?刑事法嘛。A警:你現在配合我的話,我還…被告:你現在是刑事法。A警:你繼續答非所問我就直接給你銬後銬。被告:我講…A警:不用講那麼多,(提高音量)你現在要配合嗎?要或不要?要或不要?你要配合嗎?被告:你現在是怎樣?A警:你現在要配合嗎?被告:你要我生命就對了。A警:對,你現在要配合嗎?被告:我生命要給你對不對?。A警:你現在要配合嗎?要或不要?就回答我,要或不要?被告:我好好的我怎麼知道要怎麼配啊。A警:好,配合的話就上我們警車。被告:我為什麼要配合你?A警:配合就上,喔不要配合喔?被告:(伸左手比劃)我也有呼吸空間啊。A警:好,來,那個(指示B警對被告上銬),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喔。B警:來,我們現在給你實施保護管束喔。A警:實施保護管束。被告:我也有呼吸空間。A警:我沒有要逮捕你啦,上後銬就好,來,請你配合一下,配合就好。(A警、B警、C警及配戴密錄器男警協力將被告雙手以手銬銬於其背後)被告:為什麼要這樣?A警:配合就好,沒有要怎樣嘛。B警:保護管束啦,剛剛已經跟你講很清楚了。A警:上次案件也是我辦的,啊這次你也是遇到我,沒辦法。B警:冤家路窄啊。A警:學長要小心啊。被告:那我回去要幹嘛?A警:回去就請你坐在裡面休息啊。(A警、B警、C警、D警協力將被告銬妥)被告:可以先上個廁所嗎?A警:要上回去再上。被告:要不要幫我鎖一下。B警:(回頭望向本院西側門前地上被告物品,並低頭察看)你東西啦。被告:啊沒有…(模糊無法辨識),東西幫我撿起來,我私人物品幫我撿。(B警拿起放在地上的白色保力龍盤子,此時可見係1盤密封之量販生肉)(A警請B警、配戴密錄器男警將被告物品置於原處即可)被告:私人物品撿起來,啊東西拿到旁邊去。(A警請配戴密錄器男警將被告放在本院西側門外地上的2瓶紅標米酒置於圍牆邊並拍照存證)被告:拍什麼米酒…A警:這些就放這邊,不會有人跟你拿,這邊都有監視器。(鏡頭轉向,由本院西側門往新竹地檢署辦公大樓方向拍攝,可見A警、B警、C警、D警4人圍在被告四週)被告:啊你們要刑事、刑事(模糊無法辨識)…A警:真的被偷,真的被偷就來…被告:你去自己…A警:你真的被偷就來找我報案就好了,我幫你處理好不好。被告:你自己講的喔。A警:我幫你處理呀,對啦,我幫你處理啊。被告:這1台腳踏車喔。A警:真的啦,好不好,我幫你處理啦。某男警聲:真的啦。被告:啊?A警:對啦。被告:那為什麼你光這樣…(A警、B警、C警、D警4人一起將被告帶往停靠路邊之警備車處)(播放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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