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31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31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行政處分違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318號原告 呂文華 被告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代表人 林洲民 訴訟代理人 梁建智
鄭玉鴻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行政處分違法等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至本院臺北簡易庭。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辦理行政訴訟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亦為本法所稱之行政法院,同法第3條之1著有規定。
二、原告主張:被告認定活動帳棚為建築物,顯違反民法及建築法對於建築物之定義,且被告強制拆除原告活動帳棚之程序違法,致原告損失共計新臺幣(下同)71,281元,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71,281元等語,經核屬國家賠償訴訟,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國家賠償法第12條規定參照),由民事法院審判,行政法院並無受理訴訟權限。依前開規定,將本件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本院臺北簡易庭,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文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書記官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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