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5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5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5363號聲請人聯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淵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江穎宜 即玄泰農產行、江穎宜、 陳閔淵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玄泰農產行之負責人姓名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提出相對人江穎宜即玄泰農產行之商業登記資料。
三、提出相對人江穎宜、陳閔淵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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