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22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江文良 相對人加利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銘德 關係人蔡銘德關係人 蔡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加利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105年5月1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5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以擔保該公司、關係人蔡銘德、蔡秀玲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借款、票據、保證等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邀同關係人蔡銘德及蔡秀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000萬元,借款期間25個月,約定按月繳息,本金按月平均攤還,並由相對人加利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人蔡銘德、蔡秀玲共同簽發發票日105年5月19日、金額1,000萬元,未載到期日之本票一紙予聲請人收執。又相對人嗣因無力還款,經召開債權債務協商會議,決議就聲請人債權部分因相對人僅攤還本金至105年12月25日,故自該日起同意寬限期一年至106年12月25日,按月繳息,第二年除按月繳息外,另按月償還本金25萬元(依債權比例償還各債權銀行),若未按期履約,則視同全部到期。而相對人復因無法依約攤還第二年起之按月25萬元本金,故於106年11月29日再次向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申請債務協商,並經全體債權金融機構總額3分之2同意,決議如依原債協會議決議事項,將無法每月償還本金25萬元,故申請再寬限一年,次年再重新檢討,若未按期履約,則視同全部到期。詎相對人僅繳息至107年2月25日即未再履行,本件借款依上開決議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720萬元及利息、違約金。另上開相對人及關係人等所共同簽發之本票業經於107年2月25日 向渠 等為付款之提示,亦未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變更契據契約、本票、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加利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債權債務協商會議決議事項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單筆授信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授信明細查詢單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已於107年7月11日發函通知相對人、關係人等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迄未見有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參諸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文件,堪認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表:(土地)107年度司拍字第122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北斗鎮│北工││110││00│07│14.07│全部││├──┼───┼────┼────┼────┼────────┼─┼──┼──┼──────┼─────────┼──────┤│002│彰化縣│北斗鎮│北工││111││00│07│14.03│全部││└──┴───┴────┴────┴────┴────────┴─┴──┴──┴──────┴─────────┴──────┘┌─────────────────────────────────────────────────────────────┐│附表:(建物)107年度司拍字第122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26│彰化縣北斗鎮新│彰化縣北斗鎮北│一層鋼架造有牆│一層:478.74;合計:47││全部│││││工路65號│工段110、111地│,工商用│8.74││││││││號││││││├──┼───┼───────┼───────┼───────┼───────────┼─────┼────┼───────┤│002│57│彰化縣北斗鎮新│彰化縣北斗鎮北│二層有牆,鋼架│一層:460.79;二層:45││全部│││││工路65號│工段110、111地│造,廠房、辦公│.68;屋頂突出物:10.44││││││││號│室、員工宿舍、│;合計:516.91│││││││││梯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