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76號上訴人即原告 俞陳阿叁 上訴人即被告 費敬媛
費勗航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一、上訴人俞陳阿叁與被上訴人 簡玉成簡彰延簡亞麗 、簡英淑、 簡玉娟簡李秀蘭費鴻慈 、費敬媛、費勗航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0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萬3,9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5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俞陳阿叁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費敬媛、費勗航與被上訴人俞陳阿叁、 林承輝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0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合計為391萬6,6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9,7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費敬媛、費勗航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書記官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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