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3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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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2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34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建名(原名賴義成)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8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建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建名因傷害致死罪等案件,經本院
101年度上訴字第99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年確定,並經本院101年聲271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2月確定。
於民國101年8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7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7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706
1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許永煌法官沈宜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廷佳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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