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8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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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68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博聯行銷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博聯行銷有限公司最新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葉之仁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