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0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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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010號原告 張薰方 被告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276,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凱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