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借款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060號原告桃園大溪迎富送窮廟法定代理人 黃寶治 以上原告與被告 劉麗惠 等間請求確認借款債權不存在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3款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原告之當事人能力,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書記官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