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6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6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616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 李宜懋 之遺產管理
人)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代理人 鄭文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4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書記官徐嘉霙┌─────────────────────────────┐│附表:108年度除字第61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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