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500號原告 李泰典 原告 李春味 原告 李泰隆 原告 李春美 原告 李春梅 上四人共同代理人李泰典被告 蕭見新 上列原告聲請分割遺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98,298元{【(613.85×4600×1/24+12
0.32×4600×1/24+183.88×4600+393.55×2600×5/100+1057.94×2600×5/100)+123,700+12,000+(4000×1/2)+5000】×5/6=1,098,298},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費用11,89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書記官黃晴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