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簡字第7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798號
原   告 劉人瑋
           樓
訴訟代理人  劉永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孫雅芳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
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
佰捌拾萬元(依土地法第97條規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
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推算,系爭租賃房
屋市價為每月租金15,000元乘以10,再乘以12),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壹仟元,尚應補
繳裁判費壹萬柒仟捌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參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原告雖曾於100年9月26日陳報狀
聲明撤回遷讓房屋,惟於100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時仍聲明請求
被告遷讓返還系爭房屋,應按上開核定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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