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事聲字第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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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事聲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事聲字第56號聲請人 林俊良 法定代理人 林士堯
黃麗華 相對人 王崧驊 兼法定代理王棋詠人
金孝花 相對人 周子鈞 兼法定代理 周志華 人
徐鶴玲 相對人 顏劭宇 兼法定代理 顏志成 人
周麗珍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 王祺詠 」、「法定代理人金孝花」、「法定代理人周志華」、「法定代理人徐鶴玲」、「法定代理人顏志成」、「法定代理人周麗珍」之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王祺詠」、「兼法定代理人金孝花」、「兼法定代理人周志華」、「兼法定代理人徐鶴玲」、「兼法定代理人顏志成」、「兼法定代理人周麗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
書記官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