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更(一)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抗更(一)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抗更㈠字第20號再抗告人 林俊良 法定代理人 林士堯
黃麗華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 周子鈞 等間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此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2項規定,於依同法第486條第4項之再為抗告準用之。本件再抗告人於民國102年10月7日對本院裁定再為抗告,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再抗告人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再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梁玉芬
法官蔡和憲法官翁昭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書記官林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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