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小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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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小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小上字第八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屬小額訴訟程序之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及繕本一份(內容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如所違背法令之條項或有關解釋、判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並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逾期未補正,依民事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準用第四百七十一條規定,將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審判長法官黃國川~B法官黃宏欽~B法官汪怡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B書記官李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