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78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2787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壹萬玖仟捌佰玖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陸萬捌仟柒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319893元整暨其中本金268716元整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所計算之利息。
(二)緣相對人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國際信用卡使用,詎料相對人自發卡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日結帳日止,就前述帳款尚餘319893元整未按期給付。
按會員約定條款,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方式,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實際墊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二十逐日計算至該筆帳款清償日止。
為求簡速,狀請鈞院鑒核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書記官莊福來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