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37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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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37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379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37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搶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1月,現於監獄執行中,因受刑人於97年11月4日經法務部矯正司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搶奪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532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9月、9月、9月、9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46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開案件復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803號裁定分別減為有期徒刑4月15日、4月15日、4月15日、4月15日、6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7年11月4日經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書記官康祈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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