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77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簡附民字第277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傷害


原告乙○○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77號就本院97年度審簡字第4712號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陳芸珮書記官陳玉娥調解委員洪慶同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乙○○被告甲○○調解委員洪慶同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伍萬元,其給付方法為,被告當場(民國97年11月14日)提出現金新台幣壹萬元交付原告,並經原告點收無訛,餘額肆萬元自97年12月14日起,每月14日各給付壹萬元至全部清償為止,如一期不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由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書記官陳玉娥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書記官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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