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0年度羅小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 羅小字 第342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致維

王郁雯

被告 林玉涵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林玉涵住所設於住花蓮縣瑞穗鄉,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限閱卷),是被告之住所顯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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