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司補字第14號
聲請人 林秋萍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丁山 間因移轉使用土地權利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調解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標的金額以徵收聲請費,經核聲請人標的金額各如附表「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聲請費各如附表「應徵聲請費」欄所示。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聲請人
標的金額
應徵聲請費
1
林秋萍
270,020元
1,000元
2
林明宏
270,020元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