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司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司補字第14號

聲請人 林秋萍

林明宏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丁山 間因移轉使用土地權利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調解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標的金額以徵收聲請費,經核聲請人標的金額各如附表「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聲請費各如附表「應徵聲請費」欄所示。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聲請人

標的金額

應徵聲請費

1

林秋萍

270,020元

1,000元

2

林明宏

270,020元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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