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81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許碧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政枝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8月3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依上訴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397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書記官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