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283號
原告 王柏霖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趙家軍 核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450號),惟被告趙家軍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書記官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