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12年度旗小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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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旗小字第150號

原告 李琦

被告 劉志豪

胡廷瑋

黃識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八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爰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二年十月十七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旗山簡易庭法   官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 記 官陳秋燕 

歷審裁判

  • 旗山簡易庭 112 年度 旗小 字第 150 號裁定(112.08.23)[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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