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旗小字第150號
原告 李琦
被告 劉志豪
胡廷瑋
黃識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八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爰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二年十月十七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旗山簡易庭法 官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 記 官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