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柯騰達 原姓名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4年度交易字第653號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高偉文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