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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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罪之傷害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甲○○被告乙○○被告丙○○上被告等因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一三六八號家庭暴力罪之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黎惠萍法官郭惠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雅文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