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93號反訴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丙○○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乙○○等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依反訴狀之記載,反訴原告第一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0,000元(公告地價每平方公尺1,300元乘以200平方公尺等於260,000元),反訴原告第二項聲明1.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75,475元,第二項聲明2.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30,000元(反訴原告主張反訴被告每年應定期給付不當得利13,000元,因其存續期間超過十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應以十年計算,即13,000元乘以10等於130,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565,4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書記官黃瓊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