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2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245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發票人之名稱、票據號碼(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與聲請狀上之記載不符),並提出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二、按支票乃支付證券,其發票並無到期日。請具狀陳明本件支票的票面上記載年、月、日(須與掛失止付通知書上之發票日期記載相符)。
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