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7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及保全處分,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更生及保全處分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純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書記官陳怡君附件:
一、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原本(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報表編號:PLR2)。
二、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間債務協商不成立之證明書,債權金融機構提出之清償方案為何?
三、聲請人97、98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99年1月至今之收入證明(包含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財稅中心之財產及所得歸戶資料、其他收入證明(殘障津貼)。
四、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
五、聲請人所有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六、聲請更生前兩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及相關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明細及證明文件,並應提出聲請人每月維持最低生活所需之金額、項目等相關資料(例如交通、膳食、水電、電話、瓦斯、醫療等收據影本)。
八、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 田文英 、 田蘇碧琴 最近2年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收入證明(例如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九、除聲請人為田文英、田蘇碧琴之法定扶養義務人外,有無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並提出聲請人、田文英、田蘇碧琴及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十、請敘明聲請人所欲保全處分之具體內容、聲請保全處分之理由,例如:
㈠聲請人聲請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所欲保全之債務人財產
究竟為何?保全之財產範圍、保全之方法?㈡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之停止,請釋明有無繫屬
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事件;若有,應陳報繫屬之法院、案號、案件進行狀況,及保全之方法、程度、保全金額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