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抗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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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簡抗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抗字第32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9月10日本院臺北簡易庭所為99年度北簡救字第6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書記官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