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93號原告乙○○原告甲○○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丙○○上列原告等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
0元,而原告等前因聲請調解不成立而提起本件訴訟,其等調解程序之費用共2,000元,應作為本件訴訟費用之一部,再加計原告等另行繳納3,180元之裁判費後,尚不足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4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書記官黃瓊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