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634號原告美商塞伯奈工業製造股份有限公司(Cybernet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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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法定代理人甲0000000
Ca訴訟代理人 蔣大中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思慎 律師被告華東承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本於契約關係(解除契約後回復原狀)起訴請求被告返還所受價金,依契約最末項約定:就本契約所發生爭執合意適用臺灣法律並合意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LawofTaiwanandtheDistrictCourtofTaipeiwillgovernthisagreementincaseofanydispute)。有契約書一份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書記官林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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