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729號聲請人中國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 羅翠慧 律師相對人萬眾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巨驊國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
庚○己○○丁○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中國貨櫃運輸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中國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月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書記官劉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