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274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板簡字第274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板簡字第2740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5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下午4時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黃大千
    通 譯 陳心瑤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陸萬叁仟叁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0七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八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叁拾陸萬叁仟叁佰零陸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2年4月18日向原告借用新
台幣(下同)000000元,借款期限自92年4月18日起至99年4
月18日止,並約定自92年5月18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
按原告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息1.1﹪(現為年息3.07﹪)機
動計息,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
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照上開利率10﹪加付違約金,
逾期超過6個月者,加倍計付。詎料被告於95年3月18日起即
未依約按期繳納本息,經查目前尚欠363306元,及自95年3
月18日起按上開方式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等迄未清償,迭經
催討無效,為此,爰依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原告上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及約定書影本各乙件為證。
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
述,以供本院審酌,經本院調查結果,原告之主張,可信為
真實。
四、從而,原告本於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63306
元,及自民國95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07﹪計
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逾
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核屬正當
,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
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黃大千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黃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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