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小字第4006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5年9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陸佰叁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貳
萬玖仟壹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之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 粘建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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