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3年度羅補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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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219號

原告 劉正信

劉正宏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莊銘有 律師

被告卓正杉

卓秀珠

卓正昌 (原名 蔡正昌

卓正富 (原名 蔡正富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即監護人 陳玉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重測前:梅花段1305-2地號,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劉正信,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請求移轉所有權之系爭土地價值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萬6,256元【計算式:系爭土地民國113年1月公告現值2,800元/㎡×系爭土地面積116.52㎡=326,2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時,法院及當事人應受拘束。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書記官林琬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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