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簡字第10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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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簡字第105號

原告擎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德修

訴訟代理人 曾冠華

被告川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憲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102,332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102,33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10月8日起陸續向伊承租如附表B欄所示作業車,約定每月租金如附表C欄所示。詎被告未遵期給付如附表D欄期間作業車租金,尚欠如附表E欄所示租金及移動作業車運費新台幣(下同)13,650元,計為1,102,332元,迭經催討未獲置理。爰依兩造間租賃契約法律關係起訴,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理由

  按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民法第421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上情,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高空作業車租賃報價單、租賃暫出單、電子發票證明聯等件為證(卷第17至29、59至85、149至183頁),並經證人即原告公司業務承辦人 蘇建安 到庭結證明確(卷第125至130頁)。參以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兩造間租賃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102,332元,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間租賃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102,33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2月1日起(卷第103頁送達證書)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林麗文

        

附表(幣別:新台幣,本表價格均為稅後)

編號

【A】

租賃機具種類

【B】

每月租金

【C】

租賃期間

【D】

積欠租金

【E】

計算式出處

【F】

JLG直壁式1350SJP,41米

173,250元

111/11/08-112/02/04

(農曆春節10日不計費)

560,175元

卷第108頁

Snorkel剪刀式SN07009,8米

15,750元

111/11/24-112/02/23

(農曆春節10日不計費)

42,000元

卷第109頁

JLG直壁式8600SJP,26米

84,000元

111/11/25-112/02/24

(農曆春節10日不計費)

224,007元

卷第109頁

SHINDAIWA電焊機310A,引擎KUBOTA

26,250元

111/12/09-112/10/08

26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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